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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回應「提高大麻成熟莖及種子所製成之製品中含四氫大麻酚(THC)不得超過 10ppm之上限以符合國際標準」

機關名稱  法務部回應日期: 2023-05-11 分析說明 調整大麻製品中四氫大麻酚(THC)含量的容許值比照國際公約管制大麻,必須經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及修正毒品品項公告內容。 研商辦理情形  本部就提案內容研商辦理情形如下:一、上修四氫大麻酚(THC)容許值部分:(一)本部召開毒品審議委員會,由成癮防治、藥政、檢察、警政、調查、司法、獄政等機關代表以及精神醫學、藥理暨毒理學等學者專家,就本案進行廣泛討論,會議結論認應維持現行規定。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附表2第155款規定,「四氫大麻酚 (Tetrahydrocannabinols、THCs)【包括其異構物及立體化學變體,如以大麻成熟莖及種子所製成之製品中含四氫大麻酚不得超過 10ug/g(10ppm)】」,提案建議容許值提高至0.3%(即3000 ppm),較現行規定容許值提高300倍。大麻種類眾多,部分品種之四氫大麻酚濃度甚至未達0.3%(即3000 ppm),如提高容許值,則可藉由合法大麻製品提煉四氫大麻酚施用,有濫用疑慮。(二)提案所指美國大麻農業法容許四氫大麻酚(THC)含量在0.3%以下的大麻二酚(CBD)產品合法販售,容有誤解。依據美國FDA於2020年1月14日公布之「Cannabis Policies For the New Decade」,特別提及《大麻農業法》雖排除THC含量在0.3%以下之大麻植株,但明確保留了FDA對大麻和其他低THC大麻產品(包括CBD)的管制權力,這些產品必須符合FDA要求和標準,仍為FDA管制之產品。二、比照國際公約管制大麻部分:(一)1961年公約中大麻原規定在附表1及附表4,其中附表1是指極易上癮且被濫用或可轉化為具有類似成癮性且易被濫用之物質;附表4是指附表1中所列物質,無醫療價值物質之列表。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2020年12月第63屆大會中對大麻相關議題進行表決,以27票贊成,25票反對,將大麻和大麻脂自1961年公約附表4中刪除,但仍在附表1的範圍內,該決議僅係承認大麻具醫療用途,非指大麻無成癮性或濫用性,仍須進行必要之管制。(二)另本提案內容所示之新聞「不捨罕病母受苦,孝女寄『大麻油』卻害她被法辦」乙情(依報導最終為不起訴處分),為醫療用大麻開放之議題,與本案所提開放四氫大麻酚(THC)含量的容許值,並無直接相關。有關開放醫療用大麻之討論,公共政策網路平台2020年2月8日民眾提案成案,案經衛生福利部2020年5月7日於公共政策網路平台正式回應。本部為求慎重,再次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其說明倘患者有使用需求,經醫師診斷評估後,得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由區域醫院以上之教學醫院、精神科教學醫院提出申請,現行管制對醫療用途並無阻礙。建議民眾對於家人疾病應尋求專業醫師協助,而非自行判斷醫治。三、將大麻從反毒宣導中移除部分:大麻使用問题,可分為娛樂用大麻及醫療用大麻,就娛樂用大麻部分,多數國家均未開放;開放醫療用途之國家,亦訂有相關管制措施。今年1月11日召開之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院長指示大麻及新興毒品,是青少年族群最容易受到引誘而接觸之毒品,請相關部會進行分眾宣導,以達反毒宣導成效。大麻亦是臺灣高等檢察署統領6大緝毒系統所執行安居專案之查緝重點,藉以避免大麻濫用影響國人健康。 參採情形 建議案不予採納 後續推動規劃 建議案不予採納,無後續規劃。

立院三讀 ● 種大麻供自用視情節處1到7年徒刑

大法官釋字790號出現在兩年前;釋字790生效是一年前。很愛吵吵鬧鬧的立法院,對於這件事倒是展現出難得的效率與低調。可憐的法務部,又要出來疾呼說我們沒有除罪化了。隨便啦,反正都趕著大麻日前送大禮了,歡呼的人歡呼、慶祝的人慶祝,我相信我們真的沒有除罪化(笑)。